(1)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3)外汇帐户的类型及使用
外汇帐户分为外汇结算户和专用帐户两种,其中专用帐户包括资本户、外债户。外汇结算户帐户的收入为经常项目,支出为经常项目支出及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资本户的收入为投资款项,支出为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及结汇;外债户的收入为借入外汇贷款,支出为外债合同项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结汇和资本项下支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帐户支付,也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执行。
(4)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年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财务审计报告表指标解释》、《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说明》,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企业应当在3月15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文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进行年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