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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濒危动植物制品将受严处
      

1980年12月25日,我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04年10月11日,我国第三次当选《公约》常委会亚洲地区代表。目前,已有近170个主权国家成为公约的正式缔约国成员。自加入《公约》以来,我国认真履行《公约》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濒危动植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在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每位公民,都应该自觉地承担起保护濒危动植物的责任,珍惜和保护地球上的每个生命,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名的野生动物定为我国《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该《解释》还明确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特大象牙走私案主犯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案犯梁某被判无期徒刑,两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海海关相关负责人提醒旅客在国外旅游时不要将象牙或象牙制品等濒危动植物制品当作一般的旅游纪念品购买并携带进境,更不要在利益驱动下,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携带出入境。

据了解,目前上海海关已加强了与机场安检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力度;并在旅检现场醒目位置树立告知牌,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进出境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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