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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摘自 海关总署网站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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