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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被增列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
      
  2004年10月22日,为进一步便利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药品进出口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

  自该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南宁市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同时,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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