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中国口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用于保障本会的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2. 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50000元/年;
3. 理事单位、副监事长单位15000元/年;
4. 普通会员单位、监事单位5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10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的会员,按会费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单位应在批准入会后15天内缴纳会费。
第七条 无故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由本会秘书处会议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费缴纳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或现金交付,协会收到会费后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开户名称:中国口岸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站支行
帐 号:0200064709014416963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会费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和监督,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延期缴纳或减免会费。会费减免的具体办法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3月28日中国口岸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