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口岸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口岸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与口岸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及社会团体等;
(二)口岸领域相关专家、学者及热爱口岸工作的个人;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会员提交单位简介、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2. 个人会员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录入后,按照《章程》规定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会议审查通过。
第八条 由协会秘书处向入会单位出具批复函,向入会个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入会单位收到批复函后,须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协会在收到会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出具会费票据并发放牌匾。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颁发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会议批准退会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书面通知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不执行本会决议等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协会秘书处在网站予以公告,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3月28日中国口岸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授权秘书处会议作为本会会员入会和退会的审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