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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机关在海事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活动中,应依法充分、正确地行使以下权利:

一、 答辩权。答辩权是作为被告的海事行政机关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权利。海事法院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海事行政机关,该机关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事行政机关还有用书面和口头方式进行辩论的权利。

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权利。海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委托书,并列明委托权限。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诉讼活动,对海事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因为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而否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三、 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当海事行政机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为原告一方的故意行为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其有权在判决作出前,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四、 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布前,海事行政机关有撤销、变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在应诉过程中,海事行政机关还享有申请回避、查阅并申请纠正庭审笔录、提起上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方面的诉讼权利。

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海事行政机关还应承担相应的如下诉讼义务:

一、 对争议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 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 按照海事法院要求,提供和补充证据;

四、 自觉履行海事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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