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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协议备案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协议备案时须提供下列单证:

(1)经区经发局或市经贸局批准的商务单位、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单位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协议书(合同)原件一份;

(2)区经发局或市经贸局签发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3)区经发局或市经贸局批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如属旧机电产品,应在清单上注明);

(4)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特准营业执照;

(5)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

(6)区经发局或市经贸局签章《加工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一份;

(7)海关业务呈办表一份;

(8)《加工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外管理人员各填报一式二份);

 

上述单证经海关审核同意备案后,将批注了设备征免税意见的设备清单退回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加工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制作关封交企业送监管处企业管理科(深圳海关驻深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企业凭《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所列10位数编码向南头海关办理IC卡,同时凭南头海关保税一科批注进口设备征免税意见向预录入公司办理进口设备预录入,并打印电脑纸,连同第一次递单审核后退回所有单证重新递单(核原件留复印件的单证在重新递单时仅提供复印件),经海关审核确认后核发设备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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