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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指南
      

 

(一)转出方为南头海关辖区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报备作业流程(如下图)和操作步骤:

技术科贴条形码→预录入数据→收单→报备→盖章→资料归档→出单

1.企业持按海关要求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上填写本企业名称、《登记手册》号码、转入企业名称、结转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总价等内容,加盖本企业的印章后,到技术科张贴条形码及预录入数据;

2.保税二科20、21、22号窗口递单;应递交以下单证:

①业务受理表;②出口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内容包括封面和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③已贴条形码的《申请表》(一式四联);

④购销合同;

⑤必要时提供结转商品的相片及《单耗表》。

2.报备;

3.盖章、出单。

*商品编码前四位为7201至7310的商品仍须关长签章及加盖关章。

(二)转入方为南头海关辖区企业,《申请表》的审批作业流程和操作步骤:

技术科贴条形码→预录入数据收单→审核→盖章→资料归档→出单。

1.持转出方已报备的《申请表》(一式三联)到技术科加贴条形码及预录入数据;

2.保税二科20、21、22号窗口递单;

应递交以下单证:

①业务受理表;

②已帖条形码的《申请表》(第二、三、四联);

③转出、转入方企业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内容应包括手册封面、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④购销合同;

⑤必要时提供结转商品的相片(出口地海关已封入关封)。

3.审核

4.盖章、出单。

*商品编码前四位为7201至7310的商品仍须关长签章及加盖关章。

 

(三)、转出方和转入方同属南头海关辖区的企业,转出、转入方企业按海关要求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上填写本企业名称、《登记手册》号码、转入企业名称、结转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总价等内容,加盖本企业的印章后,由转出方企业持《申请表》(一式四联)到技术科张贴条形码及预录入数据后,并备齐双方《登记手册》及其复印件(内容包括封面和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购销合同到保税二科20、21、22号窗口一次性办理进、出口结转《申请表》的报备、审批手续。

*商品编码前四位为7201至7310的商品仍须关长签章及加盖关章。

(四)报关单填制规范

1、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栏应填写“其他”,备注栏应填写:转至+转出方对应的《登记手册》号码

2、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栏应填写:其他+转入+对方两位关区号+对应的结转进口报关单号码,备注栏应填写:转至+转入方对应的《登记手册》号码

(五)在南头海关办理进口结转报关的操作流程:

收取资料→审核→发送进口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发送)→盖章→资料归档→出单1.收取单证;应向企业收取以下单证:

①业务受理表;

②进口企业的《登记手册》;

③《申请表》(第三联);

④《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⑤购销合同;

⑥进口报关单。

2.审核;

3.盖章、出单。

(六)在南头海关办理出口结转报关的操作流程:

收取资料→审核[电子对碰]→反馈出口报关单的放行信息(计算机自动反馈)→盖章→资料归档→出单

1.收取单证;

①业务受理表;

②购销合同;

③出口企业的《登记手册》;④《申请表》(第四联);⑤《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⑥外汇核销单;⑦出口报关单。

2.审核;

3.盖章、出单。

(七)《申请表》经进口地海关审核批准后,在办理实际结转手续时,转出地海关对转入地海关发送的进口报关单数据,不得更改、变更。

(八)转入、转出地海关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因故删单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出企业申请删除出口报关单业务,转入地海关办理转入企业申请删除进口报关单业务;

2、转出企业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删除未放行的出口报关单时,经审核无误的,可按现行规定删除;

3、转入企业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删除未放行的进口报关单时,经审核无误的,可按现行规定删除;

4、己放行的结转进、出口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删除;

5、转出企业因故申请删除己放行的出口报关单,转出地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删除,并要求转出企业及时通知转入企业删除进口报关单;

6、转入企业因故申请删除已放行的进口报关单时,转入地海关必须检查该份报关单的传输数据的对碰状态,如出口地海关己收到传输数据,但尚未有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与之对碰(即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尚未放行),则先删除传输信息,注销成功后才能删除该份报关单;如己有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与之对碰(即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己放行),则先发送电子报文通知出口地海关删除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待出口报关单的删除信息反馈后,再删除该份进口报关单;如转出地海关未收到进口报关单传输数据,则不能删除该份进口报关单。转入地海关应告知转入企业通过POP查询系统补发送结转进口报关单数据。

(九)加工贸易企业设备和余料结转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转结双方或一方属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其深加工结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对进口地海关已办结《申请表》审批手续,出口地海关发现出口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送货给转入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转入地海关。

(十二)已办结放行手续的结转进、出口报关单,因故经海关同意进行删除的,转出、转入地海关应及时通知银行中止收、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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