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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用规定名称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中规定:盛装危险、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运输名称。《国际危规》还规定:危险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一般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橘皮书》)中常用危险货物表中所使用的名称,正确的运输名称是组成该危险货物的重要标识。

    近日,宁德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3批出口欧盟的过硫酸盐产品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其包装物上印刷的危险货物英文名称与联合国《橘皮书》中规定的危险货物英文名称不一致。按照《国际危规》及SN 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宁德检验检疫局对经鉴定不合格的3批出口欧盟的过硫酸盐产品的危险货物包装出具了不合格单,并要求该企业重新更换包装,并按照《国际危规》中规定的运用统一的危险货物英文名称,然后重新报检,经鉴定合格后放行,有效地避免了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质量隐患。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出口企业:在申报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必须按照正确的运输名称申报。同时,危险货物在仓储、运输环节中使用正确的运输名称也有助于做好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保证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保证消防、海事救险和医疗急救部门在遇到紧急状态时,正确确定危险货物主要和次要危险特性,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措施》(MFAG)采用正确的应急救险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希望,从事进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一定要树立安全质量风险意识,认真严格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名称标识,保证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安全可靠,确保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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