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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加入WTO后,为配合《海运条例》更好的实施,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并定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外商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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