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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004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为:2825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中国水合肼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水合肼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是生产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显像剂、抗氧剂的原料,还用于制造高纯度金属、合成纤维及稀有元素分离,此外还是生产火箭燃料和炸药的原料。

  自2004年8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法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28%―18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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