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发布公告,以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规范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
公告说,根据有关规定,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公司和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未取得“两证”的公司和船舶,不得从事经营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取得“两证”的经营者,经向交通部备案后,可以通过联合派船、互租或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未经交通部批准,严禁取得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向不具备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他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们使用。
公告公布了具备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名单,同时规定经营者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对于船舶代理,公告规定,除在福州、厦门口岸为海峡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需经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均可为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及不定期船舶运输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船舶进出上海港须守国际新规则
从7月1日起,未进上海港或已在上海港的国际航行船舶,如果不符合《船舶海上保安规则》的有关安全要求,海事部门将履行国际公约禁止其进出港。这项新规则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据了解,为构建船舶和港口设施合作、制止威胁海运领域行为的国际保安框架,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修正案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和中国海事局就此紧急制定《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迅速实现了国际公约的国内化。据悉,从7月1日至9月30日,上海海事局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行动,主要对进入上海港水域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客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执法检查,以确保港域内船舶按照国际安全规则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