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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
      

记者7月14日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为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从生产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
    本次查处的重点是无证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7类食品。无证查处行动从2004年7月开始,以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分层次组织开展。到2004年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遏制无证生产销售上述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食品违法行为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执法打假工作重要任务纳入辖区打假责任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开展企业专项调查和总局公布的获证企业名单为基础,查清底数,严格监管,掌握辖区内上述7类食品新增生产企业情况和所有生产企业已经发证、申请审查和没有申请的情况。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但尚未接受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已通过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省局要按规定时限报批。
    国家质检总局还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给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放任何允许生产销售的凭据,已经发给的必须立即收回。对无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未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和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发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伪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无证生产和已销售出厂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要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并监督企业作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依法必须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尽快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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