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
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商务部
【颁布日期】2004.09.2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9.09
【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有关企业。
二、联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企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尽快熟悉相关业务操作。
三、与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确保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业务,促进对外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0月建立了对部分优秀企业实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管理制度。根据前一阶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企业的审批权限授予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列入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资格审批权限授予各分局,由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后确定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
各分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选取那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核销率高、信誉好的企业,将其纳入自动核销管理,并按季将确定的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报总局备案。
二、各分局应加强对实施自动核销的企业的事后监督管理。企业被列入自动核销名单后若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分局应及时撤消其自动核销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分局在确定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后,应向这部分企业强调。按规定进行网上交单等相关业务操作的重要性,有条件的分局可以组织培训,使企业熟悉相关业务操作。
四、各分局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实施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的核销电子数据及核销清单,确保不影响已实施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五、关于启动核销管理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及参数设置问题,总局着手组织研究,适时修改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技术软件。在总局对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技术软件修改前,各分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立足现有管理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业务顺利进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