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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策:农药进口征税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 2004-10-30 信息来源:农资科技 颜边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通知规定: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11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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