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部分国家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企业的业绩挂钩。
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简称PS)。获得PS奖励的公司可获部分减免所得税,即仅需就其法定所得之30%所得税。免税期为自核定之日起5年。
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简称ITA)。获ITA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资本首笔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的60%,可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简称RA)。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
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沙捞越州、“东部走廊”及“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公司可享有额外的优惠,如“多媒体超级走廊”公司10年内可免缴所得税或享有100%的投资税津贴。
越南
利润税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合营方,并适用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和鼓励投资地区目录的整个活动期限。在鼓励投资地区目录和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4年免缴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
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缓缴纳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料进口税。
为增加企业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设备、机械、专用交通工具,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建筑材料,生产所需的原料、生产线设备、机械及其零配件免缴进口税。
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可将任何一个计税年度的亏损结转到下一个计税年度的利润中予以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泰国
所得税优惠(公司所得税30%):设立在不同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不同优惠幅度的所得税减免待遇。免税期3~8年,减税期最长5年。投资署批准的特别优先扶持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可免缴所得税8年,研究开发项目可延长免税期3年,总免税期不超过8年。
进口税优惠:产品出口超过30%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关税一年;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进口设备减免征收关税的待遇;凡经投资署批准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均免缴增值税、免缴关税,国内采购原材料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值税7%);出口加工区内,凡出口产品超过40%的企业,经投资署批准,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免除全部关税和增值税。
汇出税:税率为10%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收入汇出税。
新加坡
红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缴公司所得税,该公司若将其转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管理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其各项管理服务收入只需缴10%的公司所得税。
利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新加坡金融机构融资,并将其转贷给区域总公司或有关企业的所得利息,可申请10%的优惠税率。
期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减免税期限一般为5至10年,该期限可视营业范围和营业项目而延长。
柬埔寨
对外资的主要鼓励措施有:企业利润税为9%;企业从盈利第一年算起,免征8年利润税;对于80%以上的产品用于出口、或在政府指定的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其进口建厂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用的原料等均免征进口关税;对投资现代农业、加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动力机械生产的外资企业,则在建厂期间和生产第一年享受上述设备物资免税进口的优惠。
印度尼西亚
1999年1月,印尼政府第七号总统令,公布了恢复鼓励投资的“免税期”政策。对纺织、化工、钢铁、机床、汽车零件等22个行业的新设企业给予3到5年的所得税免征。如投资项目雇用工人超过2000人,或有合作社20%以上的股份,或投资额不少于两亿美元,则增加1年优惠。对于已超过30%的规模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减免其资本货物以及两年生产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对于某些行业或一些被视为国家优先出口项目和有利于边远地区开发的项目,政府将提供一些税收优惠。上述行业及项目将由总统令具体决定。对出口加工企业减免其进口原料的关税和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对位于保税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还有其他的鼓励措施。
缅甸
税收政策: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后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时限;如果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1年内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产可按一定比例加快折旧;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是供出口的,其产品销售国外所得利润的50%免征所得税;投资者有义务向缅甸政府支付外籍人员所得税,该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外国人的收入可按缅甸公民支付所得税税率计征;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算起,连续3年予以结转和抵消;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和有关材料,可减免关税或两种税同时减免;企业建成后的最初3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以减免。
菲律宾
减免关税项目:外资生产企业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设备所需的零配件产品,免除相应的进口关税;农业生产企业注册后10年内,进口繁殖用牲畜和遗传物(品),免除进口关税;根据投资署1999年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在出口非传统商品时,10年内免除出口关税及码头费用;在菲律宾当地购买原材料,免除相应的税金;外资公司注册后前5年,在菲当地劳工市场雇用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工资额有50%可计入应税费用,但此项优惠不得与“免除所得税”优惠条款同时使用。
减免所得税项目:先锋行业的新项目免除所得税6年;非先锋行业的新项目免除所得税4年;在不发达地区建立的新项目或扩建项目免除所得税6年;在菲律宾特别经济地区局(PEZA)的投资及合作生产项目,产品100%出口时,可免除营业所得税;更新改造项目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增加值部分,免除所得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