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35号
为规范报关委托文书格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委托报关纸质文书格式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报关单随附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规范格式的纸质文本(样式及说明见附件1、附件2)。
二、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被委托方留存联,第三联为委托方留存联。
三、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可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向企业提供,也可由企业按照规范格式的要求在A4空白纸上打印自用。
特此公告。
附件:1.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样式)
2.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代 理 报 关 委 托 书
编号:□□□□□□□□□□□□□
:
我单位现 (A逐票、B长期)委托贵公司代理 等通关事宜。(A、报关查验B、垫缴税款C、办理海关证明联D、审批手册E、核销手册F、申办减免税手续G、其他 )详见《委托报关协议》。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的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 托 报 关 协 议
为明确委托报关具体事项和各自责任,双方经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委托方 | | | 被委托方 | | |
主要货物名称 | | *报关单编码 | No. | ||
HS编码 | □□□□□□□□□□ | 收到单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进出口日期 | 年 月 日 | 收到单证情况 | 合同□ | 发票□ | |
提单号 | | 装箱清单□ | 提(运)单□ | ||
贸易方式 | | 加工贸易手册□ | 许可证件□ | ||
原产地/货源地 | | 其他 | |||
传真电话 | | 报关收费 | 人民币: 元 | ||
其他要求: | 承诺说明: | ||||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 ||||
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被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报关员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留存、红联:委托方留存) 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负责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其他进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的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他要求”栏)。
赔偿原则 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 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 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 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委托报关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
协商解决事项 变更、中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因签约双方以外的原因产生的问题或报关业务需要修改协议条款,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附件2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填 写 说 明
一、《代理报关委托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海关法》要求提交报关企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证明。
《代理报关委托书》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二、《委托报关协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单位)经办人员与报关企业经办报关员按照《海关法》的要求签署的明确具体委托报关事项和双方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正文表格和背书两大部分。
三、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格式,是将两个独立的文件印制在一张A4无碳复写纸上,一式三联,由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13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个2位数表示所在直属海关关区代码,第二个4位数表示年份,剩下的7位数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
五、双方经办人员应在开始委托报关操作前认真填写格式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并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六、《委托报关协议》正文表格分必填项、补填项。没有标记的各项为必填项,应在签署前填写;标明“*”的各项为补填项,应在本协议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递交海关前填写。
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的立法解释,委托方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承担HS编码的填写责任。被委托方因业务熟悉,可帮助委托方进行填写。
八、填写“收到单证情况”一栏时,可用“√”表示收到,否则表示没有收到。
九、委托方“其他要求”一栏,是对被委托方服务内容的具体说明。被委托方“服务承诺”一栏,是被委托方对能否满足委托方“其他要求”的承诺。
十、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签字笔,字迹工整。涂改处盖章后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