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程序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4.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八、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路东里19号 

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卫生监督处综合业务科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40-11:40,下午1:00-4:40

联系人:杨丽英    64560420

殷力芹    64560420

窗口电话  64560420

 

 

附件:

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见【网上办公】栏目中表格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原料配方、生产设备资料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7.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0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