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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从事货物出口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该局新近发出的一份通知已经解决了众多新办小型进出口企业迫切要求的实际出口退税权问题。

  这份编号为"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表示,此前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新发的62号文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2号文还明确,此前下发的37号文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记者了解到,新办小型从事出口业务的公司对税务总局的这份补充通知普遍表示欢迎,认为对有问题的37号文进行修正是"一大进步"。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公司表示,这种修正仍然存在遗憾。一位署名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人士在商务部官方网站的商务论坛留言说,"当今对外贸易经营者很少有人只做出口而不做进口(可能基本没有吧?),而且在同一个企业里如果出口贸易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进口贸易却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这个企业的财务如何做账呢?在税务上又如何操作呢?"

  有关专家指出,任何一项新的国家政策出台前,政策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拟出台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充分听取有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出台的政策既不与国家法律冲突,也能提高其可操作性。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初下发的37号文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门槛,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人数少于50人)必须在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人民币后才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绝大多数新办小外贸企业因很难达到这一标准而无法享受出口退税。该文件下发以来,新办小型外贸企业因遭受损失而对此颇多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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