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第4号公告要求,自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
新《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减少贸易摩擦,确保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依据国际标准于2004年底出台的。《办法》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IPPC15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并加施标的企业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向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或经认可的除害处理企业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过程实施监督,对出境木质包装实施抽查。
IPPC15是指2002年3月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简称。IPPC15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该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输入国有权对采用IPPC15标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它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舱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楔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和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新《办法》与现行管理规定不同之处的特点表现为:
之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现行管理规定仅针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西等对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严格检疫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新《办法》则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应按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之二,管理模式的变化:现行管理模式是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出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除害合格的出具相关证书。新《办法》则要求出境木质包装由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只要从这些生产企业购买,不再需要出境时报检。因此,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管工作重点提前到了生产企业,减少了出境时的报检环节,方便出口通关。
之三,管理约束力的不同:现行管理规定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而新规定则以标识取代证书,除了特殊证书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外,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证书。证书和标识的管理约束力不同,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仅作为国外通关时的凭证,须由出口商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除害合格后获得。而采用标识后,不般不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国外也不需凭证书通关,主要靠使用企业的自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减少贸易摩擦,确保货物顺利出口。
总之,广大外贸公司及相关企业应尽快熟知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的变化。按《办法》规定早作准备,使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办法》的具体内容可查阅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或直接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