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部行政法规的制定立足于海关长期以来的执法实践,它对于规范海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打击走私违规行为的力度,维护企业的公平贸易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部法规在海关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了大量的修改。作为一部与《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海关处罚行为的行政法规,它在规范企业管理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挂靠和非法代理的打击力度。
《条例》规定,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对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督促企业廉洁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条例》另规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条例》对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情事,规定可予补发,但将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条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对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上,条例对企业制假拒不纳税等情事也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