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砂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暂行办法
铁矿砂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暂行办法
各企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对铁矿砂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具体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如下(暂行):
一、铁矿砂进口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成交单位从事货物进出口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货物进口合同。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须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五)、符合五矿化工商会,钢铁工业协会制订的从事铁矿石经营资质标准(企业申请铁矿石进口资质标准请直接联系五矿化工商会和中国钢铁协会);
(六)、外贸流通企业进口铁矿砂,须附内销供货合同。
二、以下列方式进口铁矿砂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三)、货样广告品、实验品出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四)、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三、在2005年3月1日以前,铁矿石进口企业已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且已装船的,可不受本办法第一条第(五)项关于进口企业资质标准等限制,但需要提交信用证证明、装船通知和货运提单。
四、申报铁矿砂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材料报送。
附件: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附件: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申请表
http://www.szbti.gov.cn/bulletin_temp/申请表.doc
附件
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表决通过)
一、铁矿石进口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以及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要求;
(3)钢铁企业上一年粗钢产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企业可适当放宽);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上一年铁矿石进口数量在30万吨(含)以上,或2005年1-2月进口数量在1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质量认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有关排放标准,经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7)企业进口的铁矿石不得流向国家产业政策不扶持发展企业,或宏观调控政策不鼓励发展企业;进口铁矿石不得流向不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不向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提供铁矿石;
(8)进口铁矿石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9)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所在地政府改革进度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10)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程序
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于2005年3月25日前向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协会)提出申请。商会、协会根据上述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对申请铁矿石进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钢铁生产企业向协会申报,钢铁生产以外企业向商会申报。
由商会、协会对经审核合格的铁矿石进口企业提出汇总意见,并于2005年3月31日上报商务部。
由商会、协会对资质合格的铁矿石进口企业资格予以公示,并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向商会、协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和《达标排放合格证明》或《立项环境评估报告》和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环境监测评估报告(流通企业不需要);
(3)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4)进口企业须提供铁矿石国内销售流向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