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12号
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
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第6、12条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就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从事输往中国大陆地区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进行了规定(见附件1),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按业务范围和区域实施相关装运前检验。
二、自2007年9月1日起,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日本等39个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指定区域”,见附件2)的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应向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所在区域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未经装运前检验并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禁止进境。
境外供货企业可自行通过互联网进入“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网址:psi.cnca.cn)申请装运前检验。进入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按申请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相同渠道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申领。
三、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不属于指定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可就近向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因条件所限不能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可将相关货物运抵中国大陆地区口岸,由收货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到货检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上述废物原料实施逐批全数检验。
四、本公告所称装货地是指废物原料装入集装箱或者以散运方式装入船舱、汽车或列车车皮的地点。
本公告所称发运地是指废物原料直接(含联运)运往中国大陆地区的启运港口或场站。
本公告所称全数检验是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特此公告。
附件:1. 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清单
2. 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装货地或发运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清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