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审批事项,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监管方式创新,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查处乱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服务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加快推进税费电子数据联网和监管证件无纸化进程,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二是加强口岸建设,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尽快制定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援建国际运输大通道所涉毗邻国家口岸基础和查验设施,促进互联互通。援建毗邻国家与我对等设立的边境口岸。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和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支持地方依托口岸优势,打造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口岸经济。
三是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外贸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实现全国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作业,推动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加快跨行政区域、跨部门口岸大通关建设,建立健全中欧班列等便捷通关协作机制,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
四是扩大口岸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布局,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在沿海地区打造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枢纽型水运、航空口岸和区域口岸集群,立足不同区域开放型经济需求,加快形成陆海空统筹、东中西互济的口岸开放新格局。
五是夯实口岸基础,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强口岸运量统计、通关效率和发展状况监测分析,科学预测中远期客货运量,为口岸的开放布局、优化整合、投资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口岸开放审批会商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口岸开放审批效率。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推动适时修订完善与口岸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意见》还明确了要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地方政府要制定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口岸发展,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强化口岸综合治理,推进跨区域口岸合作和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