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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出新规
连云港检验检验局       
    201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0号),适用范围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新规规定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与此同时,出境特殊物品均需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将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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