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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范国际海运附加费征收班轮公司需于6月30日前完成备案
摘自 中国水运报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班轮公司)应于6月30日前根据《通告》要求对公司征收海运附加费的情况完成自查,并将征收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进行备案。届时未完成备案程序,或未按报备价格执行的一律恢复到调涨前的备案价格。

   据了解,国际海运附加费主要是用于弥补班轮公司增加的额外成本,例如,班轮公司若经营远洋航线集装箱业务,需要面对燃油、汇率等无法准确预测的成本,将这些成本单列以海运附加费的形式收取有助于控制经营风险。然而,近年来受码头企业向班轮公司征收的装卸包干费上涨等因素影响,部分班轮公司未经运价报备或未按报备的运价实施调涨了码头作业费(THC)费率,影响了国际海运市场的公平竞争。此次通告指出,为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将重点规范涉及THC备案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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