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明确将于今年7月1日起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关制度,有利于保证港口岸线深水深用、节约高效、有序开发。
据了解,现行《办法》规定,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港口岸线使用证”在性质及内容上基本相同,为了深层次推进交通运输部“放管服”改革,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港口岸线使用证。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表示。
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此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摘自 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