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促进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放开港口部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使用拖轮收费。
通知明确,将放开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对于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区内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必须使用拖轮进行护航的,拖轮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船舶在港区内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进行护航的,拖轮费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船舶在港区外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拖轮护航的,拖轮费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
此外,大、中型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口靠泊时,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必须使用消拖两用船进行监护的,相关收费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拖轮艘次计费,实际工作时间每5小时计为1拖轮艘次(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每拖轮艘次费率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港口经营人要在2018年7月底前,严格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填写港口经营人收费情况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摘自 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