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强调,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施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管理办法》明确,当项目单位或从业单位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水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或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以及项目管理混乱、未按照相关检查意见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约谈事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管理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相关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被通报或者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将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单,定期或不定期展开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摘自 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