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共四章三十五条,进一步整合关检业务、固化改革成果、优化流程规则,充分体现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关于“统一申报单证”“统一现场执法”的目标要求,增强了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其修订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十条 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采用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以下简称“两步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概要申报,并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 “两步申报”应当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概要申报数据的日期。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滞报金以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向海关完整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允许企业在进口货物启运后先进行概要申报,以便海关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降低滞留风险;明确“两步申报”的操作时限和滞报金计算规则,进一步规范“两步申报”。 在货物启运后,企业可先提交包含基本货物信息的概要申报,海关发现申报差错的,企业可及时处理,在前端化解风险,有效减少货物运抵后的等待时间;概要申报完成且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域后,完成口岸实货查验即可提货放行。此外,将完整申报时间提前,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只要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概要申报状态”为“概要申报审结”的,即可进行完整申报。这种模式给予了企业更灵活的申报选择,不仅提高了通关效率,也缓解了企业的应税压力,对于供应链复杂商品、生鲜易腐、大宗货物等对时效要求高或仓储成本大的商品,能使其快速提离口岸,加快企业生产或销售流程,降低仓储成本,显著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明确“按需提交”及“免于提交”原则,取消原规定中“必须提交合同、发票等全套单证”的笼统要求,对于已实现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企业无需重复提交纸质文件,正确填写证书号以供联网核查即可。 在符合海关规定的前提下,进口货物可以免予提交合同、装箱单等部分随附单证,出口货物可免交传统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原产地证、自动进口许可证、CCC证书、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等数十种监管证件,仅需填写有关证书号码,由海关系统自动校验,平均每票货物减少纸质材料提交3—5份。这不仅大大节省了企业准备和提交单证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缩短了海关的单证审核时间,提高了监管证件审核准确性,有利于整体提升通关效率。 三是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以纸质报关为例外的模式。 第五条第一款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方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顺应“互联网+海关”建设,推动申报流程数字化。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掌上海关”等平台提交电子数据,系统自动完成逻辑校验,大幅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和人工审核成本。同时,明确了纸质申报与电子申报的同等法律效力,因临时性政策变化、系统逻辑异常、特殊商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电子申报的,企业仍可通过纸质报关单方式实现货物通关。 第九条 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延长出口提前申报期,给予企业更灵活的时间窗口,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安排生产和物流计划,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导致的申报错误或遗漏。 这一变化可减少企业因申报后无法及时运抵而导致删单重报延误交货,以及出现申报差错后更正的窗口时间不足导致货物运抵后滞留的风险,提高货物放行效率,降低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对于一些物流安排较为复杂的企业或单证审核要求较高的商品来说,物流计划灵活性显著提升,报关单审核以及差错核实、资料补充和更正时间也将更为充裕。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管理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不仅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为出口涉检货物管理预留制度接口。对于出口的动植物产品、加工食品、机电产品、服装纺织品、儿童玩具用品、危险化学品等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海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管,企业需要按要求申请建立出口电子底账并提交相关的检验检疫单证,确保货物符合出口要求。 六是为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申报管理预留改革空间。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伴随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海关根据特殊监管区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创新货物申报管理模式。这一规定为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申报管理改革预留了空间,有利于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的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标志着海关货物申报管理从“分散监管”向“系统集成”的跨越。企业需把握“电子化、提前化、规范化”三大趋势,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提升通关效率,同时警惕申报时间节点、证件有效期等细节变化带来的风险,将合规能力转化为竞争优势。 企业申报时需确保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建议建立申报前许可证件校验机制,避免因删单重报等特殊情况导致许可证件失效的风险。 企业未按要求在10日内补充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提前申报超过7天未运抵的,海关可直接撤销报关单;海关发起修撤而企业5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的,海关可直接修撤报关单。建议企业加强内部风险管控,避免因超期导致的通关延误。 “两步申报”模式下,完整申报超期须缴纳滞报金;因补充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超期被海关直接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且被海关系统接受的时间超过运抵时间14天的,亦将触发滞报金。建议企业加强申报全流程管控,及时关注报关单的流程环节及系统回执,及时补充资料、按时完成完整申报,避免产生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