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编办于2004年底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职责分工做了进一步明确: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上述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分支机构和省局相关处室应明确各地方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以便根据各自分工加强条块协作,共同加强地方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