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一起进口设备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企业在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时,因格式合同中对方的免责条款而对维护自身权益不利。
在认真研读多份委托合同后,法制人员发现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通常会注明:“委托人必须确保实际进口的货物与单证上的货物名称、价格相符,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进口设备若为国家法定检验商品,委托人必须在上述进口设备开箱装机前凭受托人提供的有效商检单证主动去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否则由于委托人不主动申报当地商检手续而引起的罚款等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
此类条款将报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到了委托人一方,规定了诸多委托人的义务,却对受托人应当何时、以何种形式提供商检单证,应当准确申报货物相关情况等很少甚至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与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密切关注以下问题,从而防止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成为受托人的免责条款,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受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在何时间、以什么方式将有效的商检单据提供给委托方,并办理相关的告知、交接手续。如果因受托方的原因,未及时(例如,在报检期限内)提供给委托方,受托方应承担责任。在与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手续交接时,应注意对有关单证进行的留存。
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建议委托人应加强对《商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及委托合同等内容的学习,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因不熟悉政策法规和疏忽等原因造成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