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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美国原产国标签新法规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国检局 陈飞       

    近日,美国宣布了农业法案要求的强制性原产国标签最终法规,该法规生效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

    据了解,美国农业法案要求的强制性原产国标签的最终法规涉及的若干类需实施强制性加贴原产地标签规定的农产品包括:牛(包括小牛)、羊(山羊)、鸡和猪肉;牛、羊、鸡和猪肉糜;野生及人工养殖的鱼和贝类;易腐农产品(新鲜和速冻果蔬);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人参和花生。该法规规定,从事提供上述产品给零售商的任何人,须向零售商提供产品的原产地信息。零售商可通过在上述产品上使用标签、或销售时在其包装上或容器上使用标签或印章等手段将这些信息转达给消费者。新规定要求,野生及人工养殖的鱼和贝类需标示生产方式、野生或人工养殖等内容,但加工食品项目中的上述成分(包括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如:烹饪、固化、烟熏等)将从上述管制范围豁免。此外,该法规对涉及多个国外原产地商品的标签制定了规定。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及时了解这些新的贸易壁垒,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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