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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规便利个人参与外贸经营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九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公布《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全面规范。
    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将为个人开展外贸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包括办理进出口核销、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对外付汇与结汇三方面内容。
    根据规定,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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