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从美国进口猪肉中多次检出禁用兽药莱克多巴胺残留,为保护国内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风险预警管理有关规定,2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猪肉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的通告》(2013年1号)。通告明确要求,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肉类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进口美国猪肉时,应当提供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莱克多巴胺残留的检测报告。
检验检疫提醒各相关进口肉类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对3月1日及以后报检的进口美国猪肉,在报检时应按照生产企业的生产批次,批批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