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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赣州市口岸办 谢达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细化和完善了去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此举有利于促进出口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公告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本年度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公告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把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公告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预申报,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规定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以及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包括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以及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和1种出口企业;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规定了出口业务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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