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配套支持《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促进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健康发展, 6月5日,《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3号)签发,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继对深圳后第二个针对地方发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规章,也是落实省部新《合作备忘录》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有力举措,将对海南游艇产业乃至旅游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该《办法》以“先行先试”“管住、便捷”为原则,在保障检疫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为游艇提供快捷便利的通关环境。具体规定上,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类似海南地理环境的岛屿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等,对游艇出入境检疫、携带动植物管理的做法,提出了游艇出入境检疫新举措,在电讯检疫、悬挂检疫信号、检疫地点、简化手续、伴侣动物和对游艇俱乐部的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为游艇出入境提供更为舒适宽松的通关环境,扶持游艇产业发展。
该《办法》由海南检验检疫局组织起草,自2010年3月,着手组织对游艇人员构成、卫生状况、查验要求、便利化监管工作思路、存在问题和解决的措施意见等进行深入调研,多次听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对游艇检验检疫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国外游艇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于当年5月初完成草稿,并在海南省政府专题会议上经口岸查验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充分讨论、交换意见。历经多次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2年1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最终以第153号总局令形式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于近期就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在海南召开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