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就执行《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有关问题发布2013年第50号公告
赣州市口岸办
近日,海关总署就执行《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有关问题发布2013年第50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2013年6月10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的核准日期为准)的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2.对2013年6月9日及以前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以下简称《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含当日),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3.对于未列入《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