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发布2014年第13号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公告》所指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