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调整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今年11号公告与2013年47号公告比较,最大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对其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主体等进行了明确。
二是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三是规定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如承租方为境外的,退税主体由承租方调整为出租方;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载货、载客单。
四是补充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自己研发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或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并增加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