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因故未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2.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