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船“宝中138”轮属于福建省 头海运总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所有的一艘万吨巨轮。今年5月,该轮在靠泊广州港新沙码头7号泊位时,发生了严重碰撞。2004年5月10日,码头管辖单位广州港新沙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扣押“宝中138”轮,并责令船东提供总额为2200万人民币的担保。船东随后提供了巨额担保,“宝中138”轮扣押解除。2004年5月27日,港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令海运公司赔偿因船舶碰撞码头造成的损失2,114.81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4年9月13日、20日、21日三天广州海事法院举行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初步固定证据和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码头损失为688万元;被告提交的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评估报告,显示损失为164.9499万元。两份报告与法院委托单位南科院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有很大差异。这三份数额悬殊的鉴定报告,都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都有相应的数据支持。原被告双方不仅不认可对方的报告,也不认可经双方协商,由法院委托有关资质单位作出的报告。一般认为由法院委托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当然证据,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对法院委托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质证,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给审判造成难题,即到底以谁的为准?今天上午,广州海事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主要围绕码头损害范围、修复费用及修复时间、门机是否报废及损失计算、码头及门机损害是否造成停产损失及损失范围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二个小时后,法庭审理结束。此案审判长吴自力法官告诉笔者,七家机构鉴定损失差异大,如何采信法院将再做考虑。
旁听此案的广州市人大代表在庭审结束后与广州海事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座谈。座谈会由广州海事法院助理巡视员吴南伟主持。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首先向来旁听案件的人大代表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该院的情况。人大代表表示,证据如此复杂的案件,开庭过程紧凑,审理井井有条,反映了法官很强的庭审驾驭能力。有人大代表说,该案的审理充分显示了现代法官良好形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还就该案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