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济时报9月17日刊登的《出口退税引发财政困局》引起各方关注。记者在近日的追踪采访中了解到,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运行之后,不仅暴露出地方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的捉襟见肘,而且由于沿海一些省份跨地区采购出口占比较大,从而导致新地方保护主义悄然抬头。
9月24日,广东省外经贸厅规划财务处处长陈育明在接受《亚太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新体制中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跨地区采购产品出口而产生税收收入和退税不一致的问题。
地方政府“代人作嫁”
广东外贸出口大户广东省丝绸集团董事长蔡高声谈起他的担忧:“按照新政策,出口退税部分将由国家和地方分级负担。目前在很多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构成中,有相当部分是属于采购出口,其中有不少是跨地区跨省市采购,这就产生了上述所说的税收收入和退税不一致的问题。
例如,广东的外贸公司直接从湖南采购玩具等成品,然后再在广东报关出口。由于其生产流通环节均在湖南,所以其增值税是由湖南地方政府征收的。而虽然产品在广东报关出口,但由于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所以广东不能从出口货物中征收增值税,然而却要负担出口退税中由地方财政承担的25%的部分。
这也就是说广东没有从这个玩具出口中得到任何的税收收入,但却要付出退税资金。同样,其他省份到广东采购商品从当地出口,也会遇到这个问题。长此以往,会不会影响货物的跨区域流动?会不会造成新的地方保护主义?”
广东曾经做过一次抽样调查,采购出口约占出口总额的20%左右,影响面比较广。尤其是广东的深圳,一般贸易中90%的产品是异地采购的。
今年6月,吴仪副总理要求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增量地方负担的部分预算,千万不能由于地方预算不到位、统筹资金不落实而产生新的拖欠,也不能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或默认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的做法。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然而事实却并不能让人放心。
9月3日,记者在沿海某市外经贸局内部文件的政策建议上看到,“对于异地出口本地退税的现象应引起关注,避免‘代人作嫁’,增加不必要的地方财政负担。”
这并非是“特例”。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中央派调查组在广东、江苏、上海等出口大省(市)就新方案进行调研时,就已经听到了许多来自这些省市发出的不同乃至反对的声音。这无疑给出口退税新政的具体实施增添了变数。
中山大学财税系教授杨卫华表示说:“根据我所知,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不鼓励或者不准外贸企业进行收购出口。在当地采购的给予退税,而在外地采购的则不给予。”
他认为,这很可能会导致生产地政府和出口地政府、出口地政府和外贸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局的矛盾。
增值税返还逐年减少
然而,地方政府似乎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一是增值税的返还逐年减少,二是大量的免抵税额又冲消了地方税收。
广东省目前出口退税的分担机制是由市县直接负担出口退税。广东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戴穗生解释说,这和广东省的增值税分成方式是一脉相承的。地方的增值税分成,广东省级财政没有参与分成,是直接下放到市、县,所以出口退税也由市县负责。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目前增值税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中央75%,地方25%。它由国税局征收,而对于上缴中央国库的增值税,中央要对地方进行返还。
1994年以后,增值税的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戴穗生表示,地方增值税的返还有着复杂的计算公式,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地方所得基本上逐年递减。例如今年广东省的比例是1:0.09,就是说,增值税每增长100元,要上缴中央75元,而中央则会返还给广东9元。这意味着地方财政从增值税返还中所得到的收入也是逐年减少的。
“免抵退”的困扰
除增值税问题外,地方财政还面临着“免抵退”的困扰。
2002年,中国开始对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免抵退政策。到去年为止,中央除了欠企业300多亿的出口退税额度之外,还欠地方政府230多亿元的免抵税额清算。
“免抵退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免除或者抵掉一部分税收,这样就等于企业提前拿到了退税。但是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无形中就少了一块应纳的税收,” 广东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陈忠明说:“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中央是通过调库的方式来平衡这部分税收的。”
“我们上半年已经审核审批了230多亿元的免抵税额老帐。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这230多亿当中,有近60亿元将要由中央财政下拨给地方财政的,”陈忠明说:“不过何时下拨是由财政部决定的。”
新机制可能面临微调
商务部有关官员向记者证实,在最近所做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地方财政存在预算安排不足的现象。”目前,商务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正酝酿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确保“新账不欠”。
杨卫华认为解决的方案有两种:一是出口退税资金完全由省政府负担,然后再由省与省之间进行结算。这样比较方便,在操作上也比较可行,不过省之间的结算会有一定的时间滞后性。
二是按照产品出口的程序,按照出口退税征税的环节,分生产地和出口地征税的比例来分配退税的25%,不过这样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罗丙志则认为,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是产生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根源,如果要改革,可能要出台一揽子方案,要从整个税制来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