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近日,蕲春海事处为确保国家此项政策在我局辖区贯彻落实,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将国家此次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利民措施宣贯到位,通过内外网络、政务窗口、上门走访、船员流动学校等多种方式告知辖区内各港航企业、船舶和船员;二是认真履职、应征到位。按照现行费收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1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上述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以及相关欠缴、漏缴费收的清理工作;对于采取定期结算和统缴包干方式征收“船舶港务费”和“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的缴费对象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收尾;相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确保国家规费应征到位;三是规范管理、平稳收官。结合此次费收政策调整,根据相关业务授权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已使用的相关票据应及时清理核对票款,对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包括手工票)应逐级退回,做好票据缴销手续;对停止办理相关征费业务的站点应及时收回收费专用印章和POS机终端(不含港口建设费)等征收设备,并上交财会处统一保管;四是严格落实、接受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开辟渠道接受社会对我局执行此项政策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