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江海事局《关于实施砂石船舶分类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砂石船舶安全监管,按上级要求,蕲春海事处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砂石船舶分类监管活动。
根据砂石船舶用途、航行(作业)规律、违法行为特点以及突出安全隐患等,将砂石船舶分为砂石运输船、采运一体船和采砂船,研究制定针对性安全监管措施,实施差异化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加强领导,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安监、水利(务)、港航、船检、公安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砂石船舶综合管理格局,引导成立砂石运输管理协会,推进行业自律。对砂石运输船:通过持续保持砂石运输船高压严管态势,实现砂石运输船“能管可控”,严重超载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扼制,影响航行安全的严重缺陷有效整改,事故险情明显减少,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对采运一体船:通过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实现采运一体船安全管理方式有新突破,安全监管合力明显增强,非法采砂碍航、超载航行以及违反航行规则行为基本扼制,防范“小船闯大祸”现象发生。对采砂船:通过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现采砂作业规范、安全、有序,超采区碍航作业和超船舶核定干舷配载行为有效扼制。
分类监管措施:一是建立砂石船舶基础资料数据库;二是组织召开安全联席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地方海事、水政、砂管等部门以及船公司和砂石码头业主代表等参加的安全联席会议;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开航前检查,重点核查出港重载砂石运输船装载、配员、签证等情况,严防船舶超载等“带病”出港;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逃逸的、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屡纠不改的、不服从现场管理或暴力抗法的砂石运输船,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