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关系开始角力
意见稿中规定,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由此看来,即任何汽车品牌必须建立品牌专卖店,而且经营进口车必须取得厂家正式授权;未经授权,无缘经营。因此,经销商只能依附厂家才能取得很好的经销条件。“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定其经销数量、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的这项条款对经销商似乎又很有利,特别是在车市低迷情况下,无需承受厂家强加分配给自己的销售任务与库存车辆。但汽车生产厂家将压力转嫁给汽车销售商的做法是否将不存在?暂时很难说,国内没有几个经销商的实力强大得能与厂家真正讨价还价。
进口贸易商生存大挑战
“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进口汽车自动许可管理,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业内人士分析,该项规定取消进口口岸保税区作为存放进口车的仓库作用,进口车经销商必须在年内清理现正存放车辆,或销售或取回。明年起,进口车一经进口中国,必须缴纳所有税项,这对经销商资金实力提出极大挑战。“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这是对厂家进口车辆的规定,目的是限制合资车型在国内以KD组装方式生产,提高零部件国产化。
意见稿中,鼓励发展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对外贸易,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
对于二手车、汽车配件方面,意见稿无太大变化。意见稿规定,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支持企业进行整合。对那些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不得供应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