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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有新规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刘朝霞报道 11月16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该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体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充分保障个人法定财产权利,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正常途径,规范部分资金的流出,开正门、堵邪路,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据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对外转移财产的范围。《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明确有关申请程序。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所在地外汇中心支局可以代为受理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明确审批程序及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此外还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针对《暂行办法》出台,可能会导致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担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愿望日趋强烈。近年来,一些华人、华侨向有关部门表达了这方面意愿,我驻外使领馆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为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适当放松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并发布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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