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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三氯甲烷 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昨日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即日起对进口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对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经进一步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 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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