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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有新规
      
    记者昨日从福州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对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要注意新的抵扣规定,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据介绍,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当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此外,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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