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当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此外,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